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小公司、小企业存在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等情况,有些“老板”甚至分不清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今天的案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债务出具了欠条,那么,需要还款时,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四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张三存在泵车租赁关系。2022年6月30日,A公司向张三出具了一张欠条,上书:

欠条后还附有A公司分类账簿,载明60764元泵费的构成。
2023年2月13日,李四向张三出具一张欠条,上书:

李四称,上述欠条是按照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指示书写,张三已认可2022年6月30欠条中的60764元已包含在本次欠条中。
2023年8月16日,因一直未收到还款,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判决A公司和李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其泵车租用费用总计103500元及利息。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6月30日的欠条上有A公司印章、经办人张某签字,其上载明的欠款数额与后附的明细账簿一致,可以认定该欠条记录的60764元欠款是A公司与张三结算的结果。而2023年2月13日的欠条,虽然仅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但当事人均认可该债务是A公司的债务且包含有上次欠条的60764元,可以认定该欠条是李四代表A公司对双方债务的重新确认。
至于李四是否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实际欠款人为被告A 公司,欠条中也载明对账确认的主体是A公司和原告张三,可以认定李四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李四没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则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职行为,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张三泵车租赁费103500元及利息,驳回张三其他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关键点在于此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判断是否能够认定为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债务加入的认定必须有第三人明确意思表示;
债务转移的认定必须有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职行为应作实质审查。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