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喜讯-我所李恒德律师代理无罪案件入选“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2021-01-25 1674
核心提示:我所李恒德律师无罪辩护案件被评为“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阐释了法治精神,弘扬了公序良俗,引领了社…

我所李恒德律师无罪辩护案件被评为“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阐释了法治精神,弘扬了公序良俗,引领了社会风尚。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门是一法律所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一法律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基础理论研究及刑事辩护业务实践,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一法律所现有数十名拥有专业、高效、热情的刑事辩护律师,其中多数拥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及十年以上执业经验。


01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日,王某(时任某镇领导)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与某村村主任赵某签订该村102亩林地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某村村委会将102亩林地发包给李某,承包费每年51000元,该宗土地使用权及林权归李某所有。王某向某村委会缴纳了2008年、2009年的承包费102000元。2010年8月23日因某开平某项目需要征收该村坟地6亩并按每亩50000元补偿,该村坟地迁至李某承包林地并占地6亩,补偿款30万元。赵某于2010年8月26日让他人从某镇政府领取了30万元后经自己账户转给转给王某。2011年5月2日,唐钢XX项目征用102亩林地中剩余的96亩。经王某同意,赵某找人代替李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每亩地上附着物补偿5万元,合计补偿480万元。2011年5月17日,赵某让他人领取480万元的现金支票并交给王某。2011年5月17日,王某将现金支票存入其农业银行卡后将其中240万元转账给另外被唐钢XXX占地51亩应收补偿款255万元的胥XX亲属。2016年4月20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2日,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唐山中级人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冀02刑终35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开平区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冀02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2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赵某被羁押1350多天后无罪释放。


02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一审法院两次认定罪各不相同,但均判有罪。导致唐山中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次认定本案三名被告人之行为均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一审法院判决罪名的构成要件,直接判决宣告三名被告人无罪。


03案件分析


本案罪与非罪划分较为复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触犯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于职务侵占罪,辩护人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侵占本单位财物;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作为公务员的王某以妻子名义李某与赵某代表的某村委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协议承包的土地被项目占用后补偿款是否归承包人李某所有?弄清这两个问题,罪与非罪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一审法院显然在这两个关键点上把握出现偏差,辩护律师仅仅抓住合同有效、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投资经营的土地被占用后应当得到补偿这两个关键辩护要点,据理力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对于定性问题,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将经济纠纷认定为职务侵占,这是通常引起争议的两种主要办案形式。如果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往往费时费力;相比之下,刑事手段在力度和效率上,有明显优势,这使得不少当事人更倾向用刑事手段来解决矛盾。而由于一些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行为法律界限不清,立案标准不清,使得当事人通常选择刑事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辩护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准确区分二者的法律界限,说服司法人员不能将经济纠纷按照职务侵占来对待,使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还当事人清白。


受委托的两位律师全程认真配合,共同阅卷、汇总整理思路、研究辩护方向;并善于调查取证,多次前往当地林业部门调取资料,了解了被告承包土地的全过程,得知被告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本案充分展现了刑辩律师对全案证据的审查能力、与相关机关部门积极有效的沟通方法、和证人询问的完美技巧;庭审过程中,李律师和田律师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配合完美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维持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审理法官坚持守护法律尊严,坚守法律底线,履行法官的司法职责,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环境下,法院敢于做出无罪判决,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更彰显了司法改革进程中“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系“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的生动案例。


在法律的道路上,一法人专注于感委托人之所念,想委托人之所需,急委托人之所急,真正做到与委托人风雨同舟,为委托人保驾护航,共同维护法律正义与社会公平。无论是舆论大案还是日常法律援助,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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