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在网购时,评论区通常作为选购的重要参考,差评多了就会影响商家的销售,那么商户能否要求平台删除评论呢?如果有一些“恶意差评”,商家能否要求平台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经营了一家工艺品商店,在某点评APP注册并开通网络经营。一名用户在张三经营的店铺评论区发布评论:“纯纯的骗子”。张三认为该评论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是恶意评价,遂向网络平台提出申请,要求删除评论并披露发布者的相关信息,网络平台未同意张三的申请。

张三认为网络平台存在过错,遂将运营该网络平台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赔礼道歉、删除或屏蔽评价,并提供匿名网络用户信息。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对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案涉评论虽存在过激倾向,但该评论表达的是用户的主观感受,评价内容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网络平台设置评价机制,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张三作为店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准确、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必须给予好评,更不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评价体系仅向大众展现好评;且张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该条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店铺评分及排名下降等,因此消费者的评价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平台公司未删评论亦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作为商家,应对消费者合理范围内的批评与评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不能只接受好评,而不能接受差评。
作为消费者,点评时应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我们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应以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为限。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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