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丨受贿罪和行贿罪一定同时成立吗?

   2024-03-22 82
核心提示:受贿罪和行贿罪是两个行为,但它们往往紧密相连。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行贿罪是指自然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

受贿和行贿,这两个行为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我们会下意识地认为,受贿罪和行贿罪也是同时成立的。

然而现实中,受贿罪成立,行贿罪却不一定成立。#受贿罪的认定#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罪名定义。


▇ 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

行贿罪是自然人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财物的行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受贿罪成立,而行贿罪不一定成立呢?

01

情形一:被勒索+未获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也就是说,如果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且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给付财物方不构成行贿罪。


有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如何判断是否是“不正当利益”呢?简单来说,当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都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02

情形二:索贿情形


受贿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分为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后者比前者罪行严重,处罚也相应从重。而在索贿情形中,受贿者通常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通过胁迫、施加精神压力等方式迫使他人向其交付财物。


一般来说,当受贿罪成立,但有索贿情形时,对行贿者不做行贿罪处理。

03

情形三:行贿未达入罪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七条对受贿和行贿的入罪数额作出了规定。


个人受贿罪的数额起罚点是三万元以上,当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时也能立案定罪的,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 多次索贿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个人行贿罪的入罪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当行贿数额不满一万时也能立案定罪的,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可见,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入罪数额是不一致的,当行贿一方数额较小未达到定罪条件,而受贿者收受多起或者多人贿赂数额较大的,也会出现受贿罪成立,行贿罪不成立的情形。


 
标签: 受贿罪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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