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小事,安全排第一。而我们所说的安全,既包括自己,更包括他人。
当不小心驾车碰撞到他人,因害怕恐惧不知所措而驾车离开,又因理智回归而返回,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3日,李红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李红心慌无比,不知所措,情急下驾车逃离现场,回到村子里找到丈夫张三,随后李红拨打了110、120电话,并与张三一同返回到事故现场。

经认定,李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经鉴定,李四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57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李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红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及时报案。交通肇事发生后,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案是法定义务。
因此,不要心存侥幸,认为事故发生后“暂时离开”、“回家找人帮忙”是无关紧要的小事,一旦离开现场、未立即抢救伤员,便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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