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之间,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进行借款转账,这二人之间能构成借贷关系吗?
钱讨要不回时,是要求对面的“陌生人”负责,还是向中间人追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素不相识,也从未见过彼此。2023年1月11日,李四通过朋友王五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给了张三,当天,张三通过手机银行向李四账户转账10万元。
李四收到款项后,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10天后还款。随后,中间人将该借条及李四的身份证复印件转交给张三。
10天后,张三拿着借条找到李四,要求李四还款。然而李四却表示,他并不认识张三,也没有见过张三,借款到账后他就把钱转给了朋友王五,李四认为他与张三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应该由他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争议的焦点是二人并不相识,且张三不在借条出具现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能够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债权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合同性质为实践性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不相识,也不存在出借款项时见面的事实,但经法院查明,被告李四知晓原告张三的银行账户,具备收到出借人张三打入款项的事实,并在事前通过他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了张三,随后签署借条,并将该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中间人。
通过上述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张三与李四存在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他人信息传递达成了借款合意,实施了借款行为。故原、被告虽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四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张三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清偿债务。
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明示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特定沉默等其他形式。
在今天的案例中,李四将自己的账户信息告知他人在前,接受转款在后,并且出具了借条,即表示愿意接受合同约束。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既不相识也未谋面,但仍达成了借款合意,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来源:兰陵法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