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发重视契约的今天,合同无处不在,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
但有时会因各种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显失公平”就是其中一种情况,法院在何种状况下会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张三提供汽车,张三依据协议约定以及平台方的制度要求,租赁A公司车辆为公众提供服务,租赁期限自2024年8月起至2025年2月止。协议还约定了,若张三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A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扣除张三部分流水以及车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在签订合同后,张三按照约定缴纳了5000元车辆保证金。
2024年9月,张三主动将车辆退回公司,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车辆保证金、支付业务提成,被公司拒绝。
2024年11月,张三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在签协议时没有看就签字了,被告未尽到提示义务,合作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显失公平的《车辆租赁协议》,退还原告车辆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原告业务提成。A公司辩称,原告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交回车辆系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或A公司存在利用地位优势以及张三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案涉合同的故意,或客观上案涉合同的签订致使公平秩序被打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因此,无法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张三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己方签订的协议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其自认在签订时仅就分成与A公司进行深入沟通,未对合同其他部分予以注意,在合同签订后认为合同条文对己方限制较多、对己方不利等,并不属于法定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张三主张案涉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三基于撤销合同而提出的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支付分成并承担张三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之行为;
第二,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作出,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行为的结果;
第四,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和遵守合同的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不能仅因合同部分条文对己方不利,就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合同签订前,各方应尽到审慎义务,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关键内容充分沟通、确认,以免引发后续争端。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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