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子女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作为父母能否将财产赠与其他扶养人?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生前结过两次婚。1986年,李红与张三结婚,婚内生育一子小张,张三去世后,2014年,李红与李四登记结婚,两人于2017年离婚,期间未生育子女。
2019年,李红身体不好,长期卧床,求助儿子小张。然而小张对母亲的求助不理不睬,且明确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无奈之下,李红找到前夫李四,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李四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李红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李四。李红与李四签订上述协议后,李四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李红离世。
李红去世后,李四处理完其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小张的强烈反对。因小张拒绝配合李四完成李红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李四将小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合法继承李红名下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红与李四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而小张作为李红的儿子,在李红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赡养、照顾义务,对于他在李红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依据李四对李红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四受遗赠取得李红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不是所有的子女都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更好地享有权利。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