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卖电动车时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可以让其赔偿吗?

   2025-12-03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427
核心提示:违规驾驶导致保险不能足额赔付,能向未尽安全提示义务的商家追偿吗?注意,并非商品“离手”责任就会消失,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安全提示义务,以避免消费者由此而带来的生命安全隐患。

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车辆缺陷导致保险金的损失,是否可以向未尽安全提示义务的厂家和销售商追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小美的母亲李红在某经销处购买了由甲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一辆。2021年9月7日,李红骑着这辆电动三轮车上班时与张三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李红死亡、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经交警认定,李红存在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划分以商业险的50%进行了理赔。


李红女儿小美认为,母亲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而缺陷是李红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原因,这导致其损失一半的保险金304336元。她诉至法院,要求由涉案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



经查,涉案车辆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原告小美提交的涉案车辆识别代号(VIN)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查询系统中甲公司产品公告的车辆识别代号一致,据此认定甲公司为涉案车辆的生产者;小美提交的经销处开具的收款收据、电动三轮车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等证明该经销处为销售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生产者,在说明书中未注明涉案车辆是机动车,也未提示购买者需持有驾驶证。


经销处及其经营者张三作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该车辆为机动车,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使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该车辆,导致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与李红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李红在事故中的过错、车辆缺陷与交通事故关联度及原因力等情况,酌定甲公司、经销处对原告赔偿76084(304336×2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法提示图


注意,并非商品“离手”责任就会消失,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安全提示义务,以避免消费者由此而带来的生命安全隐患。


而作为消费者,尤其是驾驶员,更应该多了解多关注所购买产品的质量和注意事项,路上安全无小事,谨慎购买、谨慎驾驶,既是为自己生命安全负责,也是为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案例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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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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