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的产业在不断冲击着传统产业,比如传统的在家坐月子方式,在很多家庭已经被打破,月子中心凭借专业、贴心的服务成为众多孕产妇家庭的首选。

为了选择一家服务好的月子中心,准爸妈们一般会在生产前数月就开始精心挑选。那么,如果在已经预定了月子中心并交付了大额预约款后,如果孕妇在使用服务前终止妊娠了,预交的款项还能退回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李红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母婴专护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月子中心为李红提供一对一服务套餐,服务期限为生产后30天。签署协议时,李红向月子中心全额预支付了服务费3.5万元。
2023年8月中旬,李红到某三甲医院住院,出院时某三甲医院向李红出具诊断证明:胎儿畸形(先天性心脏病);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因终止妊娠、无法再接受月子中心的服务,李红遂要求月子中心退还服务费,但月子中心拖了一年仍未退还相关款项,李红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母婴专护服务协议并退还3.5万元服务费。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母婴专护服务协议中约定,正式预约入住前,客户因产妇或婴儿死亡或终止妊娠行为等事由,无法接受月子中心服务时,客户应出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月子中心愿意解除合同,退还客户缴交的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费用时产生的银行扣缴费用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
在本案中,李红依照医院诊断证明建议,终止了妊娠,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月子中心应当退还李红缴交的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红要求解除母婴专护服务协议并退还3.5万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红与月子中心解除服务协议,月子中心向李红退还服务费3.5万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消费者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并未载明相关条款,消费者也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要求解除协议。
上述司法解释为我们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今天的案例也告诉我们,当遭遇上述情境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财产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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