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吗?到期后公司跟你续签了吗?如果没续签但你还在上班,你知道从第二个月起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更关键的是,如果你一审时提了这项诉求但法院没支持,二审时你当庭又提了一遍,判决书却只字不提——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金某翠入职贵州某厨房运营管理公司,被派驻到当地一所中学食堂后厨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到2022年3月到期。
合同到期后,金某翠继续在原岗位上班,公司也照常发工资、正常管理,但续签合同的事,谁也不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状态持续了一年零九个月,一直到2023年底。
2023年11月,金某翠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向主管请假,后来病情加重,经公司同意由亲属代为顶岗。12月15日,迟迟等不到明确答复的金某翠再次追问,主管才告知:因她无法履职,须“主动提出离职”。金某翠没有提交辞职申请,但公司直接终止了用工关系。
金某翠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于2024年2月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六项诉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患病期间工资,以及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一审法院认定了公司违法解除,判赔2万余元赔偿金和1478元工资,但对二倍工资差额这项核心诉求,没有支持。金某翠上诉后,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补充提出了这项请求。然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金某翠当庭补充的诉求,判决书中既未记载,也未作任何回应。
再审申请被贵州省高院驳回后,金某翠走进了检察院。
案件结果
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后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二审庭审笔录清清楚楚记载着,金某翠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庭提出了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检察官认为,这个诉求并非独立的新增诉求,而是对一审原有诉求的补充和明确,完全在二审审理范围内。二审法院应当审理却“遗漏”了,属于程序瑕疵。
同时,检察官厘清了实体问题:三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持续用工近两年却不续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全面支持了金某翠的诉求,包括那笔被遗漏的二倍工资差额。2026年10月,金某翠接到回访电话时说:“钱到账了,一分不少。”

这个案子给所有劳动者提了个醒:合同到期不续签,不是“小事”。
很多公司习惯性地认为,合同到期了,人还在干活,工资照发,就万事大吉。但从法律上讲,合同期满后的第二个月起,只要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公司就进入了“应付二倍工资”的状态。金某翠的案子中,公司白白多付了近两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代价不可谓不大。
但更值得说的是维权技术问题。金某翠一审提了二倍工资,法院没支持;二审当庭又提了,判决书却“忘了写”。如果不是检察机关介入,这个程序瑕疵很可能就让她的权利彻底落空。作为律师,我建议:一审时务必把每一项诉求写清楚、算准确,不要指望“二审再补”。如果二审当庭补充了诉求,核对庭审笔录时一定要确认记录无误,并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重申观点。判决书下来后,第一时间核对是否对每一项诉求作出了回应。程序权利,用好了是武器,用不好就是陷阱。
至于用人单位,一句话: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把续签手续办了。省下的那点行政成本,远不够赔二倍工资的零头。
案例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社主办),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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