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自2022年9月起,李红陆续向某美容美发店支付共计7万余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双方约定由该美容美发店向李红提供美容服务,李红消费时凭卡可在原价的基础上享受三折优惠。后李红持卡在该美容美发店消费1万余元,费用均从卡内余额扣除。

2023年5月,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小美将门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将原美容美发店注销登记。李红认为,原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经营者发生变更,此前她与该商家达成服务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遂要求原店主小美退还剩余款项5万余元。
但小美却称,根据李红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会员不可随意退卡,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卡,则会员已经消费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而是应当按照原价计算。因此如果李红坚持要求退卡,其愿意承担退还卡内余额的义务,但应按原价扣除李红已经消费的部分后,再返还剩余款项。
李红不认可此计价方式,上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美辩称其美容美发店的会员须知中载明办卡后不可随意退卡,但该条款系美容美发店单方面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原告李红在涉案美容美发店所充值的款项是预付款性质,在李红未享受到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款项。
至于具体退还金额,法院认为,李红在办卡充值时美容美发店已经明确了折扣计算方式,应视为双方已经对服务期内的服务金额进行了约定,现被告小美要求按照原价计算李红已经享受的服务金额,既无法律支持也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美返还原告李红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经营者,为了拓展业务,采用预付卡打折模式本无不妥,但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消费者,需谨防各类消费“套路”,切勿冲动消费,避免商家“爆雷”导致经济损失,如遇到今天案例中相似的情况,千万不要“认栽”,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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