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发生了冲突,应该以哪项为准?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又应当以哪项优先?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张三与前妻离婚,二人婚内育有一子小张。2007年3月,张三与李红再婚,李红带着和前夫的女儿小美与张三共同生活。
2023年5月,张三被确诊为肝癌,同年7月,张三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保、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助,以及与李红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李红继承。
同年10月,张三因病去世。李红、小美、小张3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小张声称,父亲立遗嘱时未告知家人,也无人见证,继母李红照顾父亲不周,应认定遗嘱无效,改由参照法定遗产继承的方法由三继承人平均分配。
经查,张三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760元、丧葬费为7000元。张三父母在张三去世前均已亡故。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张三的自书遗嘱有其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字迹工整平稳,遗嘱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被继承人张三在订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条件,且小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系被继承人张三受胁迫所立。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张三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属张三与李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李红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其余部分按遗嘱由李红个人继承。
而一次性抚恤金是张三死亡后产生,属于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补贴,应属于死者的继承人共有,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故一次性抚恤金不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应由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即由小张、李红、小美平均分配。
丧葬费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因张三的殡葬事宜由李红操持并承担开支,故其丧葬费应由李红享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三名下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由李红享有和继承;张三的丧葬费由李红享有;张三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李红、小张、小美各自分配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从今天的案例便可知,只要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而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财产,对于遗嘱内容以外的财产,比如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则仍应适用法定继承。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