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用于抵债,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那么这笔钱还能追回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3年,张三和李红登记结婚。夫妻二人经过共同努力,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房屋。
2015年,张三曾因生意紧张向案外人王五借款60万元。
2021年,张三和李红夫妻关系破裂,二人登记离婚。

婚内,张三因到期未偿还王五借款被王五诉至法院,王五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张三同意上述夫妻购买的房屋用于偿还王五借款,房屋上的贷款由王五负责偿还。但是李红称其并不知情房屋被用于抵债,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其共同财产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红知晓涉案债务的存在;其次,关于借款用途,现仅有两张借条注明用途,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分析判断是否实际用于注明的用途。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6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被告张三辩称他在处置房屋进行抵债时已告知李红,但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李红要求按照张三处置涉案房屋时的价值给付其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折价款的计算方式,因处置时涉案房屋还需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5万余元,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由张三偿还还是由李红偿还均应予以核减,即张三需给付李红涉案房屋折价款(房屋总价值-贷款及利息)/2。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对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债务的产生是因为家庭生活需要,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今天的案例中,张三向案外人王五借款的60万元,借条上只有张三的个人签字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无证据证明李红对此借款事宜知情或认可,因此法院认定该60万元借款属于张三的个人债务。该笔债务由张三个人偿还,而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案例来源:宝坻天平、天津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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