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至亲至疏夫妻。新婚燕尔时夫妻亲密无比,愿意给予自己所有,而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时,因争产而导致的争吵、大打出手,甚至上诉法院的情形比比皆是。
今天的案例就讨论一个常见情形,当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对方“加名”,那么离婚时被加名一方能否获得一定补偿?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三和前妻育有一个女儿小张。2009年,张三与李红登记结婚。婚后,张三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张三、李红双方名下。
2020年,张三和李红因家庭矛盾分居,李红上诉法院,请求判决其与张三离婚,并由张三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张三辩称,由于女儿小张与继母李红关系紧张,家庭不堪承受,他与李红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至于李红要求的房屋折价款,李红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张三的银行卡一直由李红保管,家庭开销均由张三负担。因此张三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600万元。
法院裁决
李红与张三因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张三的婚前财产,张三于婚后为李红“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但因该房屋原为张三婚前个人财产,李红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李红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我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给予行为通常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而在这种情形下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在今天的案例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被加名方一定补偿,既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肯定了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对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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