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离职时约定放弃补偿金,是否有效?

   2024-03-12 来源:山东高法75
核心提示:在案例中,员工张三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务公司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工伤事故补偿协议,约定张三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我们都知道,如果用人单位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公司总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和话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放弃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在离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放弃经济补偿金,该约定是否有效?后续是否还能追回这笔钱?


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于2021年入职某劳务公司,后被派遣到某矿山公司从事工钻工作。2022年,张三在工作中摔伤,导致牙齿冠折,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2023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三所受的伤害属伤残十级。



小科普: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生活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2023年3月,该劳务公司与张三先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伤事故补偿协议暨有关待遇申报事项承诺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三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此后张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支付张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83.5元,经济补偿金8170.88元。


劳务公司认为其已经与张三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注明了张三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该协议是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故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应支付张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公司与张三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工伤事故补偿协议暨有关待遇申报事项承诺书》均系由该公司单方面制作后交由张三签字,该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相对于张三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且张三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法律相关知识和经验,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张三的权益影响较大,该条款明显有失公平。


张三在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伤事故补偿协议暨有关待遇申报事项承诺书》后,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张三不认可其签订的上述协议中有关放弃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内容。


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应支付张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该劳务公司支付张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83.5元、经济补偿金8170.88元。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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