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一年内迟到98次被开除,公司反赔18万,这是怎么回事?

   2024-05-22 来源:京法往事、山东高法123
核心提示:程序员张三在A科技公司工作,未明确到岗时间却多次“迟到”,公司以其违反考勤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上班时间且张三工作时长达标,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我们都知道,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需要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往往也是一家单位最基础的规章制度。

如果员工因多次迟到造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有权进行处理的。然而在今天的案例中,主人公一年内迟到近百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反被判违法,这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是一名资深程序员,2021年5月入职A科技公司,担任某部门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月薪为6万元。



在A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张三每天上下班打卡,工作时长均超过8小时,公司未明确要求过到岗时间,也没有对张三“迟到”进行过提示、告知或处罚。


2022年底,A科技公司和张三协商解约,双方一直就离职补偿金数额协商未果。协商期间,张三突然收到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总计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张三的劳动关系。

张三感到十分震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仲裁支持了张三除加班费外的请求,但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A科技公司主张,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为8:30-17:30,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执行工作时间为9:00-18:00。公司没有义务和精力在员工出现违纪时进行告知,并不代表公司放弃处罚员工的权利。公司出于对员工的感情一直没有处理张三,不代表接受或默认其违纪行为,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张三多次迟到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考勤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中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针对A科技公司的主张,张三辩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考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要求过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对于所谓的“迟到”行为,公司也从未对他进行过提示或告知,更没有以迟到旷工为由扣罚他的工资或奖金。他自入职起每日上下班都按规定打卡,实际工作时长均超出公司所述的“朝九晚六”。此外,作为团队负责人,据张三掌握的其所在团队其他几名员工的考勤打卡和工资发放记录,其他人的上下班打卡时间与其相似,也没有因迟到扣罚过工资或被解约。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A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上班时间为早9点的工作制度已明确送达或告知过张三,而在张三多次出现上班“迟到”行为时,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从未履行过提示、告知义务或因此扣罚过张三的工资。张三的岗位为某部门技术总监,从考勤记录的实际情况来看,张三每日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明显具有区别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性,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从未提出过异议。


此外,张三每日实际出勤的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因此公司在双方协商离职方案时,以张三迟到98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和张三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A科技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公司151,79.3元。



案例来源:京法往事、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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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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