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认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等,有权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然而有些企业却以“违纪”为名对员工的正当申诉施以解雇重罚,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红是甲公司的职员,在她休产假期间,其所在部门整体被撤销。2023年11月8日,公司向李红出具调岗通知书,李红两次表示拒绝,公司分别给予李红两次记过处分。
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公司高层申诉。

2023年12月5日,李红向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反馈其“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被领导百般刁难,莫须有地降低我的绩效分”“个别领导考核和管理风格会让我司的企业文化和风气日下,不利于我们公司健康发展”等。3日后,公司以李红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且在公司内部污蔑其他人员,给公司及其他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为由,解除与李红的劳动合同。
李红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等。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提出个人意见是员工的正常权益,符合员工的行为准则,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提起申诉的权利。李红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领导进行申诉,措辞无明显不当之处,不存在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不正当利用投诉、举报渠道,恶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公开或私底下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等情形,甲公司对员工正当申诉应具有容忍义务,甲公司以员工正当申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诉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应仔细甄别劳动者申诉的合理性,不能随意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而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向公司提出申诉,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劳动者在进行申诉时,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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