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刚进入社会的学生和“职场小白”来说,实习期、试用期,有时会混淆二者概念,搞不清楚其中区别,从而自身权益受损。
注意,实习还是试用,二者之间有很大区别,涉及不同的权益保障。今天,就以一文来为大家解释清楚。
那么,实习期和试用期,有哪些显著区别?
1
身份不同
处于实习期的自然人一方通常是在校学生;
处于试用期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2
权益不同
实习生通常是在校生完成学校的实习安排或实习要求,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通常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期限不同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30-60天,但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单位的具体情况,实习时长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像医疗行业,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也会超过一年。
而试用期有着更加严格的时间规定。首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次,《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看到,试用期其实更多地出现在正式求职中。在这里特别提醒“打工人”们,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如果要约定试用期,就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能单独约定。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同时,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权考察用人单位提供的环境和职位是否符合预期。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会在试用期结束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一点,请记住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是否通过试用期考核,相关的考核标准必须透明,用人单位必须举证。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