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又名陪护假,是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近年来,为了减轻育儿家庭负担,让男性更好地参与到育儿的过程中,我国各地市都陆续设立了陪产假。然而在实践中,很多男性出于职业发展、职场竞争等原因,不会请或者不敢请陪产假,很多用人单位也对陪产假避而不谈。
在今天的案例中,当事人因休陪产假被辞退,陪产假受不受劳动法保护?休陪产假就被辞退是否合理?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26日,张三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至2023年3月26日。
张三入职后正常工作,自2023年3月13日起开始休陪产假,为期15天。休假之前,他通过电话形式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并获得了休假批准。
休假期间,张三接到A公司人事电话,通知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4月1日,张三返岗,A公司向张三送达了《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双方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张三享有15天陪产假,薪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
张三认为A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1.7万余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A公司提供了张三的考勤记录表,载明张三2023年3月13日前5天考勤异常,3月13日至3月31日张三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回家休陪产假,均属旷工。
张三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辩称,3月13日因妻子突然生产,他情急之下通过电话方式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休陪产假,已获准许。而在休假期间A公司电话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他踢出工作群、关闭工作邮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有张三休陪产假的情况,其称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系张三旷工,但并未对该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且通知书也未对旷工加以载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予采信,A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休陪产假期间工资亦不能降低,A公司应依法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
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的实际规定。当前,除极个别地区外,我国大部分省份都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虽然各地规定不同,但只要是在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职工,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陪产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也不得降低其工资。
“奶爸”们不必担休陪产假会对职业发展造成影响,只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好陪产假的审批手续,与同事做好工作交接,休陪产假合理合法。工作固然重要,给予妻子产后照料和精神慰藉、共担育儿义务亦是创造幸福家庭与生活的必要之举。
案例来源:中国青年报、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