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已经成了当今社会的“铁律”之一。
如果有人心存侥幸,聚餐醉酒回家后,又因事开车外出导致出了意外,那么一同喝酒的朋友是否要担责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张三邀请李四和王五到某饭店吃午餐。由于李四身体不舒服,没吃几口便离开了。席上,张三和王五一起喝了4、5瓶啤酒后,张三称自己有事,也先行离开。
后张三开车与之前约好的朋友赵六等三人到达某烧烤摊,烧烤期间,张三和朋友共点10余瓶啤酒,一小时后四人一同离开。
张三回家后,相隔两小时后驾车外出,在途经某路段时,他驾驶的车辆和路边行道树及交通标志杆发生了碰撞,张三当场死亡。
针对这起事故,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三在驾车过程中,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张三的家属认为,同张三一起吃午餐、吃烧烤的李四、王五、赵六等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劝阻义务,放任张三酒后驾车离开,应当对张三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与张三共同饮酒的朋友共五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对于午餐来说,李四因身体不适,未与张三饮酒并先行离开饭局;王五虽然与张三共同饮酒,但中途张三声称自己有事先行离开并付了餐费,王五对张三之后的行为无法控制。
其次是之后的烧烤,赵六等人与张三见面、烧烤、喝酒约一小时后离开,从监控中可以看到离开时几人都能自己行走且意识清醒。
事发当日,六名被告虽均与张三共处或共饮,但无证据证明在相处过程中六名被告对张三有劝酒或强迫其饮酒的行为。
第三,张三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张三饮酒,却对其驾车行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其存在饮酒行为与事故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上的关联性。由于张三已经死亡,对于当初饮酒的具体情形以及酒后共同饮酒人是否对张三酒后驾车的行为尽到必要提醒、劝阻义务的客观事实已无法查明。但张三是驾车到家后,再次驾车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车行为有相当的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的近因,共同饮酒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
最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三理应对喝酒行为有自控能力,也应预见到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但张三喝酒回到家后不休息仍然外出,以致导致最后的意外发生。
综上,法院认为,从普通人的认知来讲,无法过于苛责共同饮酒人对于吃饭、聚会结束两个小时后所发生的事故存在相应预知,没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的六人在张三的死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家属要求六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一般来说,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饭喝酒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但饮酒会附随提醒、劝阻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当然,产生侵害赔偿责任也需要是在行为导致的危险后果是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比如明知饮酒人不胜酒力仍然劝酒、明知饮酒人酒后要驾驶车辆或从事高危作业等等。
在此也提醒大家,饮酒要量力而行,酒局需文明饮酒,酒后应相互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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