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喜欢的人展开追求攻势,在这期间送了对方不少礼物,但最终却没能如愿“抱得美人归”。
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在追求过程中收下的礼物?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小帅和小美从网络上相识,小帅加了小美微信,对她展开了追求。2022年8月,小帅以网购的形式陆续给小美购买了白酒、运动鞋等礼品。
后小美并未接受小帅的追求。
小帅越想越觉得生气,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小美接受礼物后未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属于诈骗。公安机关认定该事项不属于管辖范围,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小帅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美返还其给付财物的对应价款。
法院裁决
诉讼中,小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美存在诈骗或小美以确立恋爱关系为由向其索要财物。小美称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关系,从未确立恋爱关系,她从未主动向小帅索要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主张小美收取其礼物为不当得利,但现有证据证实,小帅在结识小美后,怀着想要与小美发展恋爱关系的目的向小美赠送酒、运动鞋等财物。赠送行为系出于个人自愿,且金额不大。因此,小帅与小美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小美从未以发展恋爱关系为前提主动索要财物,小美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对小帅关于小美返还其给付财物对应价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小帅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最终法院却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财物关系属于“赠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虽然不当得利和赠与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两个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赠与则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在追求这种关系中,即便追求者是为建立恋爱关系而进行的赠与,但被追求一方显然没有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义务,不属于“附义务赠与”或“附条件赠与”,通常被追求者并无返还义务。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追求一方赠与被追求一方财物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财物系受胁迫,亦或是给付的财物金额巨大,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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