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凭证,但很多时候都会因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纠纷。
例如,当借条所写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张三计划投资一个矿石运输项目,因手头有些周转不过来,于是向李四借款。
当月15日,李四向张三转款十五万元,随即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张三今借到李四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用于投资矿山运矿石工程签合同,如未签订合同马上退还给李四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之后,运输矿石合同未签订。张三仅愿意偿还十五万元借款给李四,而李四却要求张三按照借条写明的借款三十万元还款。二人就还款事宜产生纠纷,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四虽提供了张三向其出具的《借条》,但除此之外,李四只能提供其中十五万元的借款交付凭证,其辩称剩余的十五万元他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张三,然而对于其主张十五万元现金的事实,李四并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与张三提供的通话录音存在明显矛盾,故李四对于该笔十五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三偿还原告李四借款十五万元。
注意,此前我们曾多次强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一是要有借贷合意,即有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二是出借款项已实际交付,即相关的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综合新干法院,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