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将房屋出租,租户却违背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废止合同,收回房屋?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19日,张三和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6年3月7日,租金按2500元/月支付,并且合同约定“该房屋出租仅作为居住用途使用”。张三支付了首月房租。
4月25日,张三搬入后,将所租房屋房间逐一拍照,并将图片放在某网络平台作为民宿进行宣传,招揽租客。此行为引起同楼居民反感,楼下租户报了警。5月25日,张三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收到由租赁公司发出的电子版“解除通知函”。
“解除通知函”注明张三收到该函后,需办理相关解约事宜,如未联系公司,则按照发出的“解除通知函”的时间即2024年5月25日作为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6月16日,张三搬离后,在房屋门上张贴了“告示单”,期间未与该房屋租赁公司联系。6月27日,租赁公司日常巡检房屋发现上述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及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6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于5月25日解除,被告张三收到原告发送的“解除通知函”后并未回复,且搬离案涉房屋后也未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属于不当行为。
原告参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5月25日至6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正当合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三支付违约金,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案涉房屋作为民宿发布在网上招揽租客,确系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按月租金1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5月25日解除,张三向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5月25日至6月2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注意,租房时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用途与租赁目的,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使用。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同时,在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及时联系返还房屋,继续占有使用的,应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使用费。
案例来源:河北区法院、天津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