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债务人往往不止欠了一个人的钱,而是东借西借,周遭亲朋好友借了个遍,最终导致债务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
这时债权人就会面临欠款人财产不足清偿的问题。那么,在借贷纠纷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发现了欠款人的财产线索,其他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追偿?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和李四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法院作出要求李四按期还款的判决。但是李四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冻结了李四名下的退休金账户,查明李四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裁定终结了这次执行程序。
而在终结执行程序后,由于李四的另外一起案件也在执行中,且刚刚执行追回一笔欠款,张三闻讯立即向这一起案件的执行法官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法官认为,在张三和李四的案件中,已经查封了李四的退休金账户,每月有退休金可供执行,张三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不准许张三参与分配。
张三对不准其参与分配的决议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法院裁决
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债权数额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注意,并非所有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旨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数额,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够公平地分享可执行的财产。
有些读者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概念不理解,简单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
(2)另案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系难以处置变现的股权、农村宅基地房屋等或者系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
(4)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在今天的案例中,张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情形下李四无法清偿所有债务,张三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不支持其参与分配要求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
通俗来说,参与分配制度能够确保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没有破产的情况下平等受偿,这个制度的存在能够避免部分债权人因特殊关系或不正当手段优先清偿,从而保障所司法执行的公正性。
在此提醒各位债权人,如遇到今天案例中的情况,应及时申请参与分配并提供债权证明,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保持与法院沟通,关注执行进展,确保分配公正透明。如果对执行结果有异议,也要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槐荫法院、山东高法,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