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借款人去世,可以要求他的妻女还钱吗?

   2024-04-29 来源:法官讲坛17
核心提示:如果债务人突然去世,作为债主,能不能要求他的家属还钱?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带大家来看看今天的案例。虽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去世就“万事皆休”。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那么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民间有句古话,叫做“一日无常万事休”,意思是人一旦死去,一切就都罢休了。


然而放在民事借贷案件中,这句话可就没那么适用了。


如果债务人突然去世,作为债主,能不能要求他的家属还钱?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20日,张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四先后借款40万元。2022年8月27日,张三向李四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许诺在2022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息共计90万元,并承诺到期未还,另加10万元,共计100万元。


世事无常,2022年12月26日,张三因病突然去世,李四认为张三妻子应当与张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张三的女儿小张领取了张三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也应当承担部分还款责任。


张三妻子苏某辩称,她已于2020年2月17日和张三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已做约定,且她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张三公司经营情况,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小张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总计12万元,已用于张三的丧葬和墓地,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决


经查,张三和苏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0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协议中针对债务问题有如下约定:


离婚后公司继续由张三经营,由于苏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晓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收支状况,所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张三承担(张三系公司法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李四可随时要求张三还款,立案前张三已去世,李四要求张三承担主要还款责任,其前妻苏某和女儿小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小张所领取的12万元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慰藉,不属于遗产。因此李四据此要求小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苏某于2020年与张三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公司经营和债务有约定,且张三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非家庭支出,苏某称其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她也从未参与张三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故李四以借款为张三和苏某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苏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李四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张三的所有账户,因张三已去世,冻结款项已成为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由于李四未追加张三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因此在对张三遗产未做处理的前提下,遗产不得用于抵偿李四主张的债务。


综上,本案中法院驳回了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注意,今天的案例中,虽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去世就“万事皆休”。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那么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案例来源:法官讲坛,侵删

声明:转载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 yifalvshi@126.com

 
 
更多>同类文章
热门文章

知法·懂法·用法

知法懂法得以守法用法,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法律纠纷,才能积极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