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军节到了,这些违法违规的事情不要做哦~

   2024-08-01 来源:企业经营合规实物公众号、中凯研究公众号12
核心提示:建军节致敬人民军队,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广告法,严禁使用军队、军人名义、军旗、军歌、军徽等,避免违法违规广告风险。合规致敬,祝中国人民解放军节日快乐!

1927年8月1日凌晨,一声枪响划破南昌寂静的夜空。它如一声春雷,使中国人民在黑暗中看到了高高举起的火炬,为民族指明了革命方向。


今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迎来他的97岁生日。



这是一个致敬最可爱的人的节日,也是全民抒发对解放军尊敬与热爱的日子,很多企业经营者也会在建军节发布图片和视频,表达对人民军队的友好祝愿。


注意,作为经营者,建军节的热点可不能随便“蹭”,如不谨慎很有可能会面临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风险,今天,我们就为大家带来一篇建军节“排雷指南”。

01


严禁使用军队、军人名义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中,军官便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其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也有相关规定,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严禁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负面案例


2023年3月23日,上海某区市监局发现某酒业公司在其销售的白酒包装上,印有简体和繁体“军”字。经查,是该酒业公司自行设计使用带有“军”字的产品包装,并委托某酒厂生产“军酒·乘风破浪”“军酒浓香型52度”“军酒·家兴国旺”等产品并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军队名义的行为,市监局依法对该酒业公司处罚款4万元。



02


严禁使用军旗、军歌、军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关规定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 负面案例


某白酒品牌在短视频投放了一则白酒广告,视频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工农红军军旗的形象,并在该形象出现时配有“它们历经层层工艺,就像他们历经千辛万苦,只为最后的相聚” 等广告用语,且出现了饮酒动作画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及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的行为。当地市监局依法责令该白酒品牌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03


严禁损害军队、军人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此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 负面案例


某地一茶楼为博眼球,在门口张贴了一张网络用语广告标识,上书“少将中将不如麻将”。当地群众举报后,该地人武部立即协调多家执法部门赶赴现场,当场取缔了该茶楼有损军队形象字样的广告标语,并依法作出处罚。


04


严禁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 负面案例


张三曾是一名军人,退役后在某教育公司任职,一日他在一公共区域,身穿绿色迷彩服,佩戴一期下士领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臂章进行商业推销行为。当地市监局发现后,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05


严禁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和肖像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有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负面案例


某烟草公司在一篇题为《致敬海空卫士——王伟》的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王伟烈士的形象图片,并在文章最后出现了香烟品牌Logo等内容。当地市监局认为其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行为属于擅自使用英雄烈士形象做商业宣传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烟草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等的规定,并依法作出处罚。


06


严禁以“庆祝建军节”等公益广告名义发布违法商业广告


我国《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负面案例


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八一建军节》的文章,文章页面中写有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八一建军节 • 铁血铸军魂、爱我中华 • 扬我国威、XXX 祝建军节快乐等内容。文末留有该公司业务介绍、地址、联系方式等。当地市监局认为,该文章属于商业广告,构成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总的来说,作为社会公众和企业经营者,可以在建军节前后发布图片、文字等致敬人民军队,但不要借机进行商业营销和宣传,不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军队、军人形象、军旗、军歌、军徽、军服、英雄烈士等,更不要触碰有损军队、军人形象的内容。



最后,万里山河,有你心安,祝中国人民解放军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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