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们曾有文章提示,如果收留了流浪猫,就构成了流浪猫的管理人,需要对其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点击此处回顾)。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是被宠物抓伤或咬伤,只是因惊吓而摔倒,与宠物之间无接触,还能让宠物主人担责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张三是A村村民,2022年的一天,他在村里散步时,李四饲养的宠物狗突然跑出,张三被吓了一跳,不慎摔倒受伤。张三被送医治疗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赔偿事宜,而李四否认他的宠物狗有扑人行为。因多次协商未果,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万余元。
法院裁决
经查,在事故发生之初,张三的女儿便与李四通话,将事故经过告知李四,李四也于当日购买了礼物前往张三家中探望。张三被送医治疗后,其女儿三次就其治疗及费用情况与李四沟通。
根据原告张三提供的与李四的通话录音,在前两次电话沟通中,李四未对宠物狗伤人事实提出异议,而第三次电话沟通中,李四得知张三就医经医保调查不予赔付后,开始对其宠物狗致张三受伤一事予以否认,并提示事发当日他回家时宠物狗就拴在院中,没有发生宠物狗走失或绳子脱落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被告李四在得知其宠物狗致人受伤时,应先核实是否为自己饲养的狗所伤,在事发多日并经多次沟通得知医保无法报销后方才否认,于常理不合,事发当日未经确认其宠物狗是否在家中便携带礼物前往探望的行为也不合逻辑。结合张三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载明的伤情,可以证明张三系因宠物狗扑来受惊造成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再结合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推定致张三摔倒的宠物狗系李四所养,李四无证据证明张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理应赔偿张三的损失。
最终,法院裁决李四向张三赔偿各项费用总计7万余元。
注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局限于饲养动物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宠物亲近他人、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惊恐从而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饲养动物未与他人直接发生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侵删